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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林乐家与被告陈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乐家,陈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460号原告林乐家,男,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先进街。被告陈滨,男,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光辉巷。本院受理原告林乐家与被告陈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林乐家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乐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乐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林乐家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