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方彩建与汪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彩建,汪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72号原告方彩建,居民。委托代理人孟令生,灌南县李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树林,居民。原告方彩建与被告汪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依法撤回了对被告汪军的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孟令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树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彩诉称:2014年4月份,被告汪树林经营建材项目缺乏资金运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汪军为借款提供担保,承诺2014年5月3日偿还,利息按月利率2.4%给付。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向被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均以暂无钱偿还为由,拒不偿还。为维护资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被告汪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被告因经营建材原因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款人汪树林因为经营建材原因向出借人方彩建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出借方式:现金支付,还款日期:2014年5月3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返本付息引发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签名确认的借条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借款关系。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树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彩建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2014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方彩建已预交,由被告汪树林负担,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陈建民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晨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支付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期限还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粘6%(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