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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关于郝良萍与陕西美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良萍,陕西美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638号申请执行人郝良萍,女,1978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美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74号中安大厦5曾503B室。法定代表人:庄伟。关于申请执行人郝良萍与被执行人陕西美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5)2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郝良萍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0417元,本院已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6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世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