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相宏、张志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相宏,张志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180号原告: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张丽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相宏,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张志秀,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相宏、张志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