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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相宏、张志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相宏,张志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180号原告: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张丽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相宏,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张志秀,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相宏、张志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