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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刑初5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徐三,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6]第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柴某某(在逃)谎称已经为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将榆树市城发中学的校田地要回来,并将该校田地的两垧承包给村民李某甲耕种,骗取李某甲承包费二万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村委会与柴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签订委托承包合同书,约定由柴某某、徐某某代表城发乡双合村村委会将一直由城发中学经营、使用的校田地收回,回收到位后由二人承包经营管理此地。2014年4月份,柴某某及被告人徐某某谎称已经为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将榆树市城发中学的校田地要回来,并将该校田地的两垧承包给村民李某甲耕种,骗取李某甲承包费二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二万元,李某甲对徐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甲于2014年9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27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4年4月份,徐某某伙同柴某某以城发乡中学的校田地要回为借口,将该校田地的一部分承包给村民李某甲耕种,骗取李某甲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1月10日,榆树市公安局民警在徐某某家中将其抓获。3.收款单复印件证实,柴某某与徐某某收取李某甲承包土地款后出具的收款单,上记载2014年4月25日柴某某与徐某某收李某甲承包土地款二万元,两垧地,每垧地5500元,3年期限。4.暂收款复印件证实,2014年4月1日收柴某某与徐某某收高某甲承包土地款一万元。5.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委会于2014年9月23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城发中学校田地目前不在双合村土地台帐之内,以前由双合村划拔给城发中学。6.办案人马相卿、云健于2015年11月12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土地承包合同”、“城发乡中学校土地基本情况”由城发乡中学校于2014年9月25日交至公安机关;“关于城发中学占双合村土地说明”、“委托承包合同书”、“告知书”、“照片”共三张、“农民诉求依据”、“农民诉求”、“农民诉求书”、“诉求书”由徐某某于2014年5月9日交至公安机关;“收条”(一万元)由高某甲于2014年9月24日交至公安机关;“收条”(二万元)由李某甲于2014年11月21日交至公安机关。7.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复印件证实,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校田地管理下发通知,校田地均为国有资产,属于教育资源,在未明确权属前,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其租赁、变卖、挤占。8.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证实,2012年3月31日,榆树市城发中学校与梁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7.3垧校田地承包给梁某某,租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止,承包费63000元。2013年4月20日,榆树市城发乡中学校将7.3垧校田地承包给梁某某,租期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租金113000元。9.柴振林关于城发中学占双合村土地说明复印件证实,其为城发中学原校长,刚办校时与双合村原书记赵连喜商量,在双合村西甸子开地7.5垧,当时口头商量学校种几年,把地权交回给双合村,另外在山河村前马家屯后边开荒地2垧,只种一年,双合村收回了地权,在豆沟村5队小南沟南山种地5.2垧,4年豆沟村收回地权。现只剩双合村地没有收回,赵连喜不再任职,后任村领导找过其要地,当时没有给村里,后期村民找到柴振林要地,按当时口头约定和相关政策法规,早应把地权还给双合村。10城发乡中学校土地基本情况证实,榆树市城发中学有学农基地约7.3垧左右,该基地是1968年学校全体教职工开垦的,开垦前是无人耕种的废弃区,应属国有土地,自开垦至今,一直由城发中学管理使用。11.委托承包合同书复印件证实,2014年2月28日,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委会与徐亚城签订委托承包合同书,城发乡双何村委会委托柴某某、徐某某代表双合村及村民收回城发中学及中心小学占双合村土地,回收到位后,由柴某某、徐某某二人经营管理此地,每垧每年向村里交承包金人民币800元。12.委托合同书复印件证实,关于城发中学校扩建占用双合村3组承包地,至今不给补偿款一事,城发乡双合村村民委员会委托柴某某、徐某某索要此款,回款到位后村上和委托人各占50%。13.告知书证实,榆树市双合村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决定,告知榆树市城发中学,于2014年4月13日收回榆树市城发中学占在西甸子占拒7.3垧地权,并从2000年1月1日算起追缴至2013年的土地承包费。14.农民诉求复印件证实,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村民要求城发乡中学将土地归还村委会书写诉求书,并将诉求书张贴在城发乡职业技术学校及中心小学校。15.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代替其退赔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二万元,李某甲对徐某某予以谅解。16.户籍证明证实,徐某某于1970年5月3日出生等自然身份情况,在管区内无前科劣迹。(二)证人证言1.证人柴某某证言,城发中学原校长柴振林在任期间,在城发乡双合村西甸子开荒土地7.5垧,至今一直未归还双合村,我受城发乡双合村村委会和双合村村民委托收回城发中学在双合村西甸子一荒的7.5垧土地。双合村委会给城发中学下达过告知书,要求城发中学归还双合村土地,告知书送达城发中学后,城发中学与双合村委会怎么解决的我不清楚。现在城发中学开荒的7.5垧土地双合村的村民在耕种,双合村的村书记让相约屯的狄某某耕种一垧半左右,双合村三组组长徐亚文耕种一垧半左右,徐某某耕种一垧半左右,还有一个姓高的耕种将近两垧,剩下的零头由徐某某安排耕种。这些地都是双合村委会安排耕种的,我没有缴纳承包费,未耕种这7.5垧土地。双合村村书记高某乙和副书记王某某、治保主任刘某甲、村会记刘某乙开会研究后,让我和徐某某代表村委会要地,村委会2014年2月末跟我们签订一份《委托承包合同书》,上边高某乙签名,王某某写的800元钱数,刘某甲写的日期,会记盖村委会公章。我和徐某某先后到榆树市土地局、农业局、教育局、省人大都去过,并且把上访材料交给省人大秘书处办公室,但是没有处理结果,我俩没要回来这7.5垧土地。2014年4月份,高某乙跟我和徐某某说他已经给学校下《告知书》了,地已经要回来了,但《告知书》具体内容我不知道。这7.5垧地高某乙让姓狄的种了两垧地,听说是高某乙欠姓狄的钱让他种地的,高某乙让三组组长徐亚文种了一垧多地,徐某某也种了,具体多少不知道。我知道后找高某乙说我和徐某某来回跑的费用怎么整,高某乙让我们包出去点地,这样我和徐某某就把剩下的地包给李某甲了,承包期限三年,承包费二万元,因为徐某某来回跑时花的多,所以这钱给徐某某一万五千元,剩下的给我顶费用了。我和徐某某没往村上交7.5垧地的承包费。高某甲是徐某某亲属,高某甲要种地,他交一万元钱给我俩,我和徐某某给他打的一万元钱的收条,但后来高某甲没种上地,徐某某说把钱给高某甲反回去了,具体返没返回去我不知道,这一万元钱我没有得到。高某乙还朝我和徐亚文要二万元好处费,我俩没给他。2.证人高某乙证言,我是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的大队书记。城发中学在一九七几年的时候在双合村西甸子开荒7.5垧土地。徐某某、柴某某拿着老百姓签名书等材料找到我,想向城发中学要回这块开荒地,我就签字了,委托徐某某、柴某某代表双合村委会向城发中学要回位于双合村西甸子的7.5垧开荒地。向城发中学下达的告知书是徐某某、柴某某拿到村委会的,当时村委会班子成员都在,大伙觉得告知内容合理,我就把字签上了,当时是一式三份,村里留一份,其余两份让徐某某、柴某某拿走了。徐某某、柴某某同双合村村委会签订的委托承包合同书是村委会签发的,双合村同意把向城发中学要回的7.5垧开荒土地承包给徐某某、柴某某二人。但是城发中学不同意归还,城发中学还认为所有权应归属城发中学,徐某某、柴某某至今未要回城发中学在双合村西甸子开荒的7.5垧土地。现在这块是由徐某某、狄某某、李传停等人在耕种,还有没有其他人我就不清楚了,他们种这块地没有经过村委会,是从徐某某、柴某某二人手中转包的。现在双合村委会支持要回城发中学在双合村西甸子开荒的7.5垧土地,需要走正常途径,在未收回土地前,双合村村委会不对城发中学在双合村西甸子开荒的7.5垧土地进行支配。2014年2月末村委会跟徐某某、柴某某签的《委托承包合同书》上有我签名,王某某写的每垧地承包费800元的钱数,刘某甲写的日期,会计盖的村委会公章。柴某某、徐某某说没要回来这7.5垧土地。我没有给城发中学下过《告知书》,《告知书》是2014年4月份徐某某拿到村委会去的,我给盖上村委会公章并签上我的名字了。我没跟徐某某、柴某某说我把7.5垧土地要回来了。这地是徐某某、柴某某私自承包出去的,他俩说要强行种,我没答应他俩往出包地的事,开始我不知道,后来才听说的,我没让姓狄的和徐亚文种7.5垧地里的地。我没有答应柴某某和徐某某把地包给别人顶往回要地的费用,他俩也没有往村上交7.5垧地的承包费。我听说7.5垧土地还归原来从城发乡中学承包的人,别人都白种了。《告知书》是徐某某拿来让我签的字,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我在村里,会记在他办公室,徐某某拿来的《告知书》,谁写的我不知道,我签字后让会计盖的章,我签字盖章没有经过班子会研究,这地没有要回来,徐某某也知道这地没有要回来,因为是历史遗留问题,我们只是有这个想法,他把地包出去的事儿我不知道,我在《告知书》签字那天没有跟柴某某、徐某某说城发中学的校田地已经要回来了,后来徐某某把地包出来发生矛盾了,我才知道这事。徐某某把地包出去没有向我请示过,地没要回来,我不可能同意往出包。我认识狄某某,但他不是我亲属。徐某某把没有要回来的地包给他人是他个人行为,与村上无关。3.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在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任副书记。2014年春天,双合村向城发中学要过土地,这块土地有七垧三亩多点,是双合村早些年拔给中学的校田地。双合村委托徐某某、柴某某向城发中学索要土地,他俩不是通过村民代表选举或是村委会研究决定的,是他们俩主动找到村里,经过几个支委同意的。徐某某把打印好的委托承包合同书拿来后,我在合同书写的承包费800元,书记高某乙在合同书上签的字,我又写的日期,之后会计拿的公章盖在上面的,治保主任没有签过字,但是他知道这事。这份委托承包合同书也没有通过村民代表参加商议或村委会研究,只了都同意。徐某某、柴某某没有要回土地,因为按照委托承包合同书规定,如果要回土地他俩得向村里交钱,村里得看见有关部门的裁决、判决等手续,所以他们没有要回来。我不知道双合村给城发中学的告知书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他俩把城发中学的土地承包给谁了。4.证人刘某甲证言,我是城发乡双合村治保主任。2014年双合村向城发中学要过土地,这地是双合村早些年拔给中学的校田地。双合村委托徐某某、柴某某向城发中学要过土地,是他俩主动找到村里高书记的,经我们几委碰头同意的。徐某某、柴某某和村上签订委托承包合同书时我到村上了,没等徐某某来呢我临时有事儿就走了,事后听高书记、王书记说和徐某某签订了委托承包合同书,由徐某某、柴某某向中学往回要地,等要回来后便宜点儿包给他俩。我没有见过合同,也没有签字。这份委托承包合同没有经过村民商议,只是村上几个主要领导同意了。我知道他俩没有要回来土地,因为春种时就闹纠纷了。我不知道双合村给城发中学的告知书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徐某某和柴某某将中学的土地承包给谁了。5.证人刘某乙证言,我在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做会计。2014年双合村委托徐某某、柴某某向城发中学要过土地,他俩不是通过村民代表选举或村委会研究产生的,不知道是谁委托他俩的。是徐某某把打印好的委托承包合同书拿来后,副书记王某某在合同书上写的承包金800元,书记高某乙在合同书上签的字,治保主任写的日期,之后我拿的公章盖到上面的,这份委托合同书没有通过村民代表参加商议或村委会研究。他俩没有要回来土地,因为按照委托承包合同书如果要回土地他俩得向村上交钱,我是村里的会计,他俩没交承包费,所以就没有要回来土地。我不知道双合村给城发中学的告知书是怎么产生的,告知书上的公章我记得是一天早上徐某某拿的这份告知书找我盖公章,我当时没给盖,并告诉他得找高某乙书记签字我才能盖公章,后来徐某某又拿着这份告知书找我,我看见高某乙在告知书上签字了,我就就盖的双合村公章。我不知道徐某某、柴某某将中学的土地承包给谁了。6.证人梁某某证言,我是在榆树市城发中学承包的校田地,第一次合同是2012年3朋31日签订的,期限是三年,到2014年10月30日止,我在2014年4月20日又和学校续签了合同,承包期还是三年,到2017年10月30日止,这块承包面积为7.3垧,均为旱田,位于高家桥北侧。2014年4月30日我准备去承包地种地,看见地里有老百姓在种地,我和他们说不能种这地,我这有承包合同,老百姓说谁雇他们种地他们就给谁种。2014年5月1日我又去承包地时,当时正种地的老百姓没告诉是谁在那里承包的,我也不清楚具体是谁种的。我找到城发中学,中学领导跟我说地是学校的,承包给我了,我有管理权,后来我和学校的人一起到地里跟种地的人说明了情况,阻止他们种地。这块地2014年秋天是我收的。7.证人钱某某证言,我在榆树市城发中学做总务主任,我们学校的校田地在双合村成子屯西侧,高家校北,卡岔河国堤东侧,面积是7.3垧多点,这块地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开荒的,作为学生劳动实践教育基地,开荒地都在城发乡双合村范围内,当时的权属我不清楚归谁,现在校田地的归属权归学校,我们学校在榆树市教育局国有资产备案登记中有这块校田地。以前这块地学校自己经营,后来承包出去了,2012年开始承包给梁某某,承包期限三年,2014年4月20日,学校又和梁某某续签了合同,合同期到2017年10月30日止。2014年春耕前双合村来了两个村民,拿着告知书找我们学校校长刘占林要过校田地,刘校长跟他们说校田地是学校的,没搭理他们俩,学校没答应把校田地给双合村。2014年开始种地时双合村的村民给耕种了一部分,梁某某找到学校,我们告诉他地是学校的,该种正常种,后来梁某某把校田地重新耕种了,秋收也是他收的。8.证人李某乙证言,2014年5月1日前后我在城发乡双合村西甸子种地了的。我种地前几天徐三(徐某某)和柴某某找到我和我儿子李某甲,说城发中学在双合村西甸子的地他们给要回来了,承包地他和柴某某,问我家想种地不,当时柴某某把同双合村委会签订的委托承包合同书给我和儿子李某甲看了一下,我们觉得没什么问题,就同意承包这块地中的两垧土地。种地前我儿子李某甲给徐三(徐某某)两万元钱,给的是承包费的钱,徐三(徐某某)给出的收条,当时说是五千元一垧,承包两垧,承包期为三年,先交两万元钱的定金。给完徐三(徐某某)钱后我儿子买的种子,五一前后我家将这地种上了。公安人员向我出示徐某某、柴某某与双合村村委会签订的委托承包合同书复印件我看了,就是当时他们给我和我儿子李某甲看的承包合同。徐三(徐某某)告诉我们这块地以前是城发中学的,现在让他和柴某某要回来了,并承包给他和柴某某了。前几天我找徐三(徐某某)和柴某某要承包费,说不种了,他俩和我说没事,还让我种,不同意把钱退给我。9.证人高某甲证言,我认识徐某某,我们还有点亲属关系。2014年春天种地前,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二三垧地问我种不种,我说种,并问地在哪,他就领我到双合村后城子西边的地里,我一看地挺好的就同意种,于是我和徐某某一起到柴某某家,柴某某写了收条,让我种三垧地,我先交了一万元钱,余下欠款等种完地交齐,徐某某和柴某某在欠条上签字后我就将一万元钱交给他俩了,当天我就到地里去种地,我刚种上几亩地,来人说我种的是城发中学的地,这地已经承包给别人了,不让我种,我就没种,后来我找他俩要承包地的钱,他们说秋收给。我当时不知道这地是城发中学的校田地,徐某某、柴某某当时跟我说地是他从双合村承包的。10.证人狄某某证言,2014年4月初,我在城发乡双合村干活,碰到徐某某,我和徐某某唠嗑时说,现在还没有地种呢,徐某某问我说双合村西甸子有块地我种不种,我说种,后来徐某某和我谈的价钱,5000元一垧包一年,之后徐某某领我去看的地边界,我就在双合村西甸子那种了一垧旱田地,承包费我没给呢,要是给钱就得给徐某某,我和徐某某没有承包合同,就是口头上说的。当时种地的时候我不知道这地的归属权是谁的,我以为地就是徐某某的呢,2014年5月10日我种地时有人来地里,问我知道是谁的地不,我说不知道谁的,那人问我谁让我种地的,我说徐三(徐某某)让我种的,然后那人就走了。这块地我下完籽了,就差喷药了,我种的是苞米。(三)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4年4月的一天,我在城发西大坝下自家承包地里平地时,徐某某找到我说西甸子中学的地收回来了,归他和柴某某往出承包,问我包不包,我问有合同吗,他说有,我说有合同我就包点,他让我到柴某某家看合同,这样下午我和我父亲李某乙就到柴某某家里,徐某某也在那儿,柴某某拿出一张《委托承包合同书》让我看,我看上面有村上公章和村书记签字,当时柴某某又拿出《告知书》和有村民签字画押的《村民诉求书》让我看,我就信以为真了,我就承包两垧耕地,承包三年,暂交二万元承包费,当时柴某某接的钱并给我出一张收款单,柴某某签字,徐某某摁手印。春耕时徐某某领我认的地边界。我就到地里种的苞米,当时有个姓梁的说我种的地是他承包中学的地,我说你早说呀,我都种完了。我听后就找到柴某某问这事儿,柴某某说没事儿,让我安心种地,并说手里有村上承包的合同,那些手续我不都看了吗,到秋天别人到地里收苞米去他把损失给我。这样就拉倒了,到夏锄时我去喷药,姓梁的也去了,这样就发生纠纷了报到派出所,派出所没解决,到秋收时我去收苞米时早就让姓梁的收完了。我找过徐某某和柴某某两次,要求要地或者返钱和损失,他俩说等法院判决,到现在也没有给我。徐某某和柴某某给我看村上的承包合同书没有给我,看完他俩就收回去了,他俩说村上都已经给中学下告知书了,并说他们俩已经和学校谈明白了,他们俩说学校领导跟他们说地种这些年了,该给村上了,所以我就相信他俩了。我给他俩钱后,他俩给我出了一个收到承包费二万元的收款单,别的都没有了。(四)被告人徐某某供述,2014年春,柴某某找到我说双合村要从城发中学往回要校田地,叫我跟着跑跑腿,我就答应了。双合村给我和柴某某出具了一份《委托承包合同书》,约定让我俩向城发中学要校田地,如果土地要回来后承包给我们俩,归我俩发包。我和柴某某拿到委托书后分别找到榆树市土地局、榆树市土地仲裁委员会、榆树市教育局、榆树市城发中学等,往回要城发中学的校田地,这些部门都没有明确答复我们。快到种地的时候,双合村书记高某乙找我俩到村上问地要回来没有,我俩说有关部门都跑到了,没有明确答复我们。过了二十来天,高某乙给柴某某打电话让他到双合村委会去一趟,柴某某就找我一块去的村委会,当时高某乙和会计刘中文在村上呢,在高某乙办公室里高某乙说该种地了,绞茬子啥的,没钱就包出去点。我问地要回来了咋的。高某乙说地要回来了,给中学下告知书,他让我和柴某某看一张告知书,我一看是以双合村村委会的名义声明收回城发中学的校田地,柴某某说是不是得盖个章啊。高某乙就让我到会计办公室找刘中文盖公章,刘中文说没书记签字不给盖章,我就又回到高某乙办公室跟他说会计说他不签字不给盖章,高某乙在告知书上签上名字并与我和柴某某共同到刘中文办公室,让刘中文给盖的公章,盖完公章后柴某某把告知书揣起来了。我和柴某某一合计,寻思反正高某乙让我们往外包地,那我们就往外包呗。过了几天高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往出包地时留出两垧,他打发人认地边去。我和柴某某把地包给李某甲两垧后没几天,高某乙领一个女的找我,我就骑摩托车驮那个女的认的地,认完地在此德举家听那女的说她是香幺屯的,丈夫姓狄,高某乙欠他家好几万元钱。我和柴某某肯定没把地要回来,是高某乙说地要回来了,村里给城发中学下告知书了,他让我和柴某某往出包地,高某乙代表一级政府的组织,我认为高某乙给城发中学下告知书把地要回来了,所以高某乙让柴某某往出包地,所以我俩才把地包给李某甲等人的。2014年我和柴某某要地时和村上签订了一份委托承包合同书。我领李某甲和他爸李某乙到柴某某家的,我说村上把城发中学的校田地要回来了,柴某某说你看看村上的手续,要是行的话你就包,李某甲爷俩看手续就交了二万元钱给柴某某,这钱我们没有往村上交,高某乙说先不用交,这钱我花了五千元,柴某某花了一万五千元,我俩给出了一张包地收款的收据。我还包给高某甲一垧左右,收了一万元钱,高某甲种地时没有种,我把钱给高某甲拿回去了。城发中学的校田地一共七垧多,姓狄的种不到二垧,我种了差不多四垧,李某甲种了将近两垧,姓狄的种地是否交钱不知道,因为是高某乙让种的。我们种的地都没有收到同让一个姓梁的收了。我和双合村承包城发中学的校田地没有交承包费,高某乙说年底再交。当时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书记高某乙找我,让我把城发中学的校田地承包出去,然后我与村上签订了一份委托承包协议,村上委托我和柴某某把城发中学的地要回来,由我俩对外进行发包。我俩找过相关的部门,但是也没给我们最后的结论,2014年4月15日,高某乙找到我和柴某某,跟我俩说到学校贴告知书,告知学校校田地双合村收回了,然后高某乙告诉我和柴某某把地包出去,我俩就把地包给李某甲二垧,收了李某甲二万元的承包费。在贴告知书和往出承包这块地的时候,我知道这块地的所有权还是学校的,村上没有收回来。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徐某某均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洪光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