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0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辉煌鸿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辉煌鸿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047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辉煌鸿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五里店12号。法定代表人徐勋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龙路203号第三工业区A8栋二楼北。法定代表人刘俊杰,经理。北京辉煌鸿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3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辉煌鸿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二十一万六千元;二、被告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辉煌鸿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七万二千元;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一十元,由被告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辉煌鸿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辉煌鸿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辉煌鸿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04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学昱审 判 员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