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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丹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2443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伟,女。被告沈���丹,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570.4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费的违约金1,044.45元。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贾建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婧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