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3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与杨凤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杨凤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3民初156号原告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住所地依兰县。被告杨凤,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诉被告杨凤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风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庆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