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财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许飞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许飞,郭红凤,许德亮,朱玉灵,闫登勇,王爱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财保16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从立刚。被申请人许飞。被申请人郭红凤。被申请人许德亮。被申请人朱玉灵。被申请人闫登勇。被申请人王爱喜。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飞、郭红凤、许德亮、朱玉灵、闫登勇、王爱喜款项41937.45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栗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