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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72执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2016)琼72执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程、曾士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72执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5号交通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李晓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程,男。被执行人曾士祥,女。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程、曾士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28日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曾程购���的位于海南省陵水县光坡镇香水湾1号四期E1型底层住宅E1-82栋(幢)1-2(层)E1-82(房号)房屋,该房屋于2015年3月19日为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在前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琼72执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3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曾程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7层2-819号房屋(权证号:X京房权证宣字第043734号,建筑面积359.37平方米)、1幢10层2-1112号房屋(权证号:X京房权证宣字第043732号,建筑面积359.37平方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曾士祥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清芷园9号楼11至12层A座1103号房屋(权证号:京房权证宣私第40509号,建筑面积300.76平方米)和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26号院2号楼7层802号房屋(权证号:X京房权证西字第055901号,建筑面积377.27平方米)、西城区西绒线胡同26号院4幢-3层3093号车位(权证号:X京房权证西字第070810号,建筑面积40.4平方米)、西城区西绒线胡同26号院4幢-3层3115号车位(权证号:X京房权证西字第070821号,建筑面积40.4平方米)、西城区西绒线胡同26号院4幢-3层3121号车位(权证号:X京房权证西字第070808号,建筑面积40.4平方米)、西城区西绒线胡同26号院4幢-3层3122号车位(权证号:X京房权证西字第070819号,建筑面积46.17平方米),上述房屋均已抵押给他人,且有其他法院在前查封。本案除上述已轮候查封的房产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suulyt5hvdksiadkhb案件唯一码审判长曾建华审判员 林  师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