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熊中莉与郭慎昌、南充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中莉,郭慎昌,南充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熊中莉,女,汉族,1963年6月22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郭慎昌,男,汉族,1949年5月26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南充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莫明全,经理。申请执行人熊中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以(2015)顺庆民保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熊中莉个人所有的位于顺庆区新生街15幢1层6-7轴线(产权证号:00435884号)房产,案外人向成松个人所有的位于顺庆区镇泰路93号1幢1单元4层402号(产权证号:00165239号)住宅房,案外人向征个人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桂花路一段81号“桂园”小区8幢1单元4层1-401号(合同编号:201404290849)住宅房,案外人王梓宇与张慧滋共有的位于顺庆区南门坝悦府1号楼1幢2单元11层2-1104号(合同编号:201305230772)住宅房,案外人王梓宇个人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锦绣北湖1幢23层2306号(合同编号:200912260422)住宅房、南充市嘉陵区凤山丽景3幢1层137铺(合同编号:201403130401)非住宅房。执行中查明,上述财产均为诉前保全的担保财产,现该案已审理终结,进入执行程序,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郭慎昌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熊中莉偿还借款34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南充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申请人及案外人的担保责任已解除,且根据其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熊中莉个人所有的位于顺庆区新生街15幢1层6-7轴线(产权证号:00435884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向成松个人所有的位于顺庆区镇泰路93号1幢1单元4层402号(产权证号:00165239号)住宅房的查封。三、解除对案外人向征个人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桂花路一段81号“桂园”小区8幢1单元4层1-401号(合同编号:201404290849)住宅房的查封。四、解除对案外人王梓宇与张慧滋共有的位于顺庆区南门坝悦府1号楼1幢2单元11层2-1104号(合同编号:201305230772)住宅房的查封。五、解除对案外人王梓宇个人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锦绣北湖1幢23层2306号(合同编号:200912260422)住宅房的查封。六、解除对案外人王梓宇个人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凤山丽景3幢1层137铺(合同编号:201403130401)非住宅房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清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