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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合肥汉思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霍山县医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合肥汉思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霍山县医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1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肥汉思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法定代表人:朱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勇,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霍山县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潘家东,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合肥汉思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霍山县医院(以下简称霍山县医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民二终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汉思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因客观原因我公司无法收集,向一、二审法院书面申请调查收集,一、二审法院均未调查收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汉思公司经过招标中标霍山县医院数字化医院建设项目,2012年9月12日,汉思公司与霍山县医院签订了数字化建设软件项目《合同书》。汉思公司原审申请调取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建立的汉思软件系统通过了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的验收,因此合同目的已实现。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汉思软件系统符合二级甲等医院标准作为双方对该项目验收合格的条件,也未约定汉思软件系统通过二级甲等医院验收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汉思软件系统应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承诺,系统应正常运行和使用,但从双方多次函件往来和汉思公司徐斌斌在2014年6月对汉思软件系统所存在的问题的签名确认,均证明汉思软件系统运行存在一些问题。且双方合同约定项目周期为5个月,汉思公司对于合同的履行已经逾期,亦未完全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要求,霍山县医院于2014年7月18日向汉思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未支持汉思公司要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合同应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汉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合肥汉思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