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26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7年12月3日被吉林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于2013年9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11月2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河北街火车站前,无故施拳脚将肢体四级残疾的被害人何某某殴打,并致众多群众围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殴打致何某某左额部、左颞部、左髋部受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刘某某等人供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判决书,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随意殴打残疾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韩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良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