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金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金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龙山大街550号涉城镇。法定代表人赵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金河,农民。本院在执行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金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郭金河于2016年3月15日将标的款项8500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75元予以履行,本案强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0)涉民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