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50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新幸福机电商行、项逢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江东新幸福机电商行,项逢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5059-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新幸福机电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宁波江东现代机电物资市场2号楼A-115、A-117。经营者杨金福,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临海市,现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项逢对,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新幸福机电商行与被执行人项逢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项逢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新幸福机电商行执行款77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项逢对执行款17887.69元,尚欠执行款59112.31元及利息。此外,被执行人项逢对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新幸福机电商行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50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