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刑初63号,被告人莫美年、莫昌学、蒋作仁,赌博,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A,莫某某B,蒋某某A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9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某A,绰号“连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9月3日经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同日经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2月26日经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莫某某B,绰号“局长”,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9月3日经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日经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2月26日经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蒋某某A,绰号“小小”,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9月3日经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同日经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2月26日经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XX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A、莫某某B、蒋某某A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唐艾莉,被告人莫某某A、莫某某B、蒋某某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下旬至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莫某某A、莫某某B、蒋某某A与唐某某A、兰某某A、何某(均已判刑)等人在XX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羊头山村河边的树林里以“刮包谷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莫某某A、莫某某B、蒋某某A等人入股开庄、抽取参赌人员5%水子钱,每天参赌人员少则20余人,多则60余人。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A、莫某某B、蒋某某A分别于2015年10月28日、11月2日、2016年1月21日主动到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白芒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某A、莫某某B、蒋某某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某B、何某某、义某某、黄某某、李某某A、杨某、欧某某、罗某某A、黎某某、罗某某B、李某某B、兰某某C的证言,同案犯唐某某A、兰某某A、何某、蒋某某B、李昌芬的陈述与辩解,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本院(2013)华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2015)华法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A、莫某某B、蒋某某A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莫某某A、莫某某B、蒋某某A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又被告人莫某某A、莫某某B、蒋某某A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亦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莫某某A、莫某某B、蒋某某A犯罪情节较轻,均有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的影响,故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赌博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某A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莫某某B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蒋某某A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周小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