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银举与万建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举,万建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84号原告:李银举,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路**号。无职业。身份证号:4208021986********。被告:万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李银举诉被告万建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银举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银举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89元,由原告李银举负担。审 判 长  杨 珊审 判 员  张春华人民陪审员  王思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