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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X凤、栗X等与季X猛、季X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X凤,栗X,苏X芬,栗X庆,季X猛,季X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郑X凤,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南街村人,现住。申请执行人栗X,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南街村人,现住。申请执行人栗X,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南街村人,现住该村。申请执行人苏X芬,女,193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南街村人,现住。申请执行人栗X庆,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南街村人,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季X猛,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辰时镇北杏园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季X期,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辰时镇北杏园村人,现住。本院在执行郑X凤、栗X、栗X、栗X庆、苏X芬与季X猛、季X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英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