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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4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仁化县荣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化县荣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118号原告仁化县荣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法定代表人:李美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系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丽莉,系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艳,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3740。本院受理的原告仁化县荣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仁化县荣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以被告已将所欠物管费交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仁化县荣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所欠物管费交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化县荣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仁化县荣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政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