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勒某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勒伍古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801刑初16号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勒伍古者,男,彝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辩护人罗加,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勒伍古者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蕾、被告人勒伍古者及其辩护人罗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4时50分许,被告人勒伍古者窜至景洪市商业局住宿区,通过使用破坏钳工具破坏房屋防盗笼的方式进入9栋2单元401室,窃取被害人彭某某家的人民币60000元、香烟九条(云烟软礼印象3条、云烟软大重九3条、白沙烟天下和3条)、手表四块(汉米尔顿手表一块、欧米茄手表二块、万宝龙手表一块)。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勒伍古者被抓获归案。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香烟、手表鉴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7517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勒伍古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证人尔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及辨认照片、辨认笔录、赃物辨认照片、提取笔录;景价鉴(2015)38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移交证明清单;发票、情况说明;被告人勒伍古者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信息表、前科材料证明、抓获经过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勒伍古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总和价值人民币13517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因家庭困难而走上犯罪道路,因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因家庭困难而犯罪不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与本案客观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勒伍古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美兰审 判 员 尹漓滨人民陪审员 刀有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四 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