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4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贵港市覃塘区丰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黄泽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覃塘区丰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泽高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4民初334号原告贵港市覃塘区丰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石叠垌开发区58号。法定代表人韦同行。委托代理人韦红星,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泽高,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港市覃塘区丰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泽高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其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港市覃塘区丰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贵港市覃塘区丰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伟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添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