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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国强与山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次区乌金山镇北砖井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次区乌金山镇北砖井村村民委员会,康建新,孙国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乌金山镇北砖井村。法定代表人刘新社,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次区乌金山镇北砖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建军,村委会主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建中,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建新,男,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崔惠惠、马萍,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强,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山西。上诉人山西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次区乌金山镇北砖井村村民委员会、康建新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北关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北关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胡 睿审判员  申子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艳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