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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昌洲与张智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洲,张智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51号原告刘昌洲,男。被告张智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洲诉被告张智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昌洲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昌洲负担。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