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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翠兰、白德生诉被告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阳曲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李红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兰,白德生,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阳曲村村民委员会,李红贵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李翠兰。原告白德生。被告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钢园路73号。负责人郭建发,职务主任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阳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阳曲村。负责人郑瑞华,职务村长被告李红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兰、白德生诉被告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阳曲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李红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兰、白德生于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兰、白德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兰、白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3元,由原告李翠兰、白德生负担。审判长  胡建彪审判员  范温慧审判员  王振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俊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