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翠兰、白德生诉被告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阳曲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李红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兰,白德生,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阳曲村村民委员会,李红贵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李翠兰。原告白德生。被告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钢园路73号。负责人郭建发,职务主任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阳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阳曲村。负责人郑瑞华,职务村长被告李红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兰、白德生诉被告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阳曲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李红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兰、白德生于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兰、白德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兰、白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3元,由原告李翠兰、白德生负担。审判长 胡建彪审判员 范温慧审判员 王振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俊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