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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永成、杨世艳、李文秀与被执行人李翠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成,杨世艳,李文秀,李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成,男,汉族,装卸工,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丁家房镇。申请执行人杨世艳,女,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丁家房镇。申请执行人李文秀,女,汉族,文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现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被执行人李翠翠,女,蒙古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孟家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永成、杨世艳、李文秀与被执行人李翠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本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俊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