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3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某单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单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290号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弓棚子镇。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1955年3月1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广东省珠海市.被告某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某,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国网吉林扶余市供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魏红尘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