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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政发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发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24刑初28号公诉机关庆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政发,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庆安县。1983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91年1月刑满释放。1996年1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3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3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庆安县看守所。庆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庆检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政发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勇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政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政发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公园南门附近居民祝某某家,谎称自己是庆安县规划局的工作人员,以祝某某家的房子开发商要占,要用祝某某家的房子作办公室能多给其10,000.00多元。在骗取祝某某信任后,以要给祝某某的存折和银行卡里打钱为由,从祝某某手里将存折和银行卡及密码骗走。后到银行将祝某某存折里的存款42,000.00元和银行卡里的20,000.00元取走。赃款被其挥霍。2、2015年5月24日中午,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化肥库附近居民陈某某家,谎称自己是庆安县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能为其办理低保补助。骗取陈某某的信任后,将陈某某的存折和密码骗走,后将存折的里的存款19,000.00元取走。赃款被其挥霍。3、2015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五中西大墙附近,看见正在扫大道的刘某某,谎称自己是庆安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能给其办理补助,从刘某某手里骗走银行卡和密码,后将刘某某银行卡里的存款10,000.00元取走。赃款被其挥霍。4、2015年6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花园小区附近居民宋某某家中,谎称能给其办理困难补助,从宋某某手里骗走现金5,0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5、2015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万通小区北侧居民夏某家,谎称自己是庆安县社管委的工作人员,能给夏某办理困难补助10,000.00多元。将夏某的银行卡和密码骗到手后,找理由将夏某支开,后将夏某银行卡里的存款4,000.00元取走。赃款被其挥霍。6、2015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钢厂完美公寓附近居民芮某某家,谎称自己是庆安县财政局局长叫李某某,以能给芮某某办理补助的名义,从芮某某手里骗走现金1,5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7、2015年7月13日中午,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休闲广场遇见庆安县居民刘某甲,谎称自己是庆安县财政局工作人员,以能给刘某甲办理补助的名义,从刘某甲的手里骗走银行卡和密码,后将刘某甲银行卡里的存款2,300.00元取走。赃款被其挥霍。8、2015年7月7日中午,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钢厂西侧平房区居民王某家,谎称是县里扶贫的,骗取王某的信任后,将王某的银行存折、密码和现金1,600.00元骗走,后到银行将王某存折里的存款3,500.00元取走。赃款被其挥霍。9、2015年7月2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皮革厂楼东侧平房区居民张某某家,谎称自己是庆安县财政局的工作人员,是专门下来扶贫的,以给张某某办理贫困补助为由,骗走张某某现金3,0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10、2015年5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东市场道东平房区居民孙某某家,谎称自己是庆安县丰收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以给孙某某办理贫困补助为由,将孙某某的一枚黄金戒指和一副黄金耳环骗走,后将其卖掉。赃款被其挥霍。11、2015年5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阳光景园小区附近居民张某甲家,谎称自己是专门管理城乡低保楼的领导,以给张某甲办理低保楼为由,将张某甲的一枚黄金戒指和一副黄金耳环骗走,后将其卖掉。赃款被其挥霍。12、2015年5月2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爱心福利院东侧平房区居民郝某某家,谎称自己是丰田乡管低保的工作人员,能给郝某某的母亲办理低保。骗取郝某某信任后,将郝某某支开,将郝某某母亲的一副黄金耳环骗走,后将其卖掉。赃款被其挥霍。13、2015年7月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花园小区东侧平房区居民游某某家,谎称自己是县政府管扶贫干部,以能给游某某办理贫困补助为由,从游某某手里骗走现金4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政发作案13起,共骗取现金112,300.00元,骗取的黄金首饰经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6,696.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政发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政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亦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政发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五中西侧大墙附近,看见清洁工刘某某,谎称自己是庆安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能给其办理补助,骗取了刘某某的银行卡和密码,后其到银行将刘某某银行卡里的存款10,000.00元取走。赃款被其挥霍。2、2015年5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阳光景园小区附近居民张某甲家,谎称自己是专门管理城乡低保楼的领导,以给张某甲办理低保楼为由,将张某甲的黄金戒指一枚(价值992.00元)和黄金耳环一副(价值992.00元)骗走卖掉。赃款被其挥霍。3、2015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万通小区北侧居民夏某家,谎称自己是庆安县社管委的工作人员,能给夏某办理困难补助10,000.00多元,骗取了夏某的银行卡和密码。后其找理由将夏某支走,自己到银行将夏某银行卡里的存款4,000.00元取走。赃款被其挥霍。4、2015年5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东市场道东平房区居民孙某某家,谎称自己是庆安县丰收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以给孙某某办理贫困补助为由,将孙某某的黄金戒指一枚(价值1,488.00元)和黄金耳环一副(价值1,488.00元)骗走卖掉。赃款被其挥霍。5、2015年5月2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爱心福利院东侧平房区居民郝某某家,谎称自己是丰田乡管低保的工作人员,能给郝某某的母亲办理低保。骗取郝某某信任后,把郝某某支走,将郝某某母亲的黄金耳环一副(价值1,736.00元)骗走卖掉。赃款被其挥霍。6、2015年5月24日中午,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化肥库附近居民陈某某家,谎称自己是庆安县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能为其办理低保补助,骗取了陈某某的存折和密码,后其到银行将存折里的存款19,000.00元取走。赃款被其挥霍。7、2015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公园南门附近居民祝某某家,谎称自己是庆安县规划局的工作人员,以开发商要占祝某某家的房子,如果作办公室能多给其10,000.00多元。骗取祝某某的信任后,又以要给祝某某的存折和银行卡里打款为由,骗取了祝某某的存折、银行卡及密码,后其到银行将祝某某存折里的存款42,000.00元、银行卡里的存款20,000.00元取走。赃款被其挥霍。8、2015年6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花园小区附近居民宋某某家中,谎称能给宋某某办理困难补助,骗取其现金5,0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9、2015年7月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花园小区东侧平房区居民游某某家,谎称自己是县政府管扶贫干部,能给其办理贫困补助,骗取游某某现金4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10、2015年7月7日中午,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钢厂西侧平房区居民王某家,谎称自己是县扶贫人员,骗取了王某的银行存折、密码及现金1,600.00元,后又到银行将王某存折里的存款3,500.00元取走。赃款被其挥霍。11、2015年7月13日中午,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休闲广场遇见庆安县居民刘某甲,谎称自己是庆安县财政局工作人员,能给其办理补助,骗取了刘某甲的银行卡和密码,后其到银行将刘某甲银行卡里的存款2,300.00元取走。赃款被其挥霍。12、2015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钢厂完美公寓附近居民芮某某家,谎称自己是庆安县财政局局长,能给其办理补助,骗取芮某某现金1,5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13、2015年7月2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政发流窜至庆安县皮革厂楼东侧平房区居民张某某家,谎称自己是庆安县财政局下来扶贫的工作人员,以给张某某办理贫困补助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3,0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政发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作案13次,骗取财物总价值118,996.00元,其中:现金112,300.00元、黄金首饰价值6,696.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5年4月24日8时许,我在庆安县老三中西大墙外扫大道时,遇见一名陌生男子,自称在民政局工作,说能给我办理贫困补助,将我的银行卡和密码骗走。我发现被骗后到银行查询,银行卡里的10,000.00元已被支走。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015年5月10日10时许,我与丈夫在门口坐着,一名陌生男子上来搭话,称自己是管城乡低保楼的领导,能为我办理低保楼。然后以给我照相为由,骗我将身上戴的首饰收起来后将我支开,趁我不注意将我的首饰拿走。被骗走的黄金戒指和黄金耳环各4克左右,买5年多了,当时每克300.00多元。3、被害人夏某的陈述,2015年5月13日下午2时许,我在自家门口遇见一名男子,称自己在县社管局上班,能给我办理贫困补助,把我的银行卡及密码骗走。我发现被骗后到银行一查,卡里的4,000.00元存款已经被支走了。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2015年5月14日11时许,一名男子与我搭话,称自己是丰收公社的,要给困难的老年人拨款补助,说我正好符合条件。然后以给我照相为由,骗我将身上戴的首饰收起来,后将我支开,把我的首饰拿走。被骗走的黄金戒指和黄金耳环各6克左右,买很多年了,当时花多少钱记不清了。5、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5年5月24日12时许,一名男子来到我家,自称能为我办理低保,以给我的银行卡里打补助款为由,将我银行存折和密码骗走,存折里的19,000.00元被支走。6、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2015年6月29日上午,我家里来了一名陌生男子说县里要给发困难补助,把我5,000.00元现金及银行卡骗走。7、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2015年7月6日下午3时许,我和老伴在花园小区东侧租的楼房门外收拾废品,有一名男子过来与我搭话,称自己是县里派下来扶贫的工作人员,以能为我发放贫困补助为由,骗走我现金400.00元。8、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5年7月7日中午,我在家睡觉时一名陌生男子来到我家,称县里要扶贫,我的条件正好符合扶贫标准,能补助10,000.00多元。之后以要往我存折里打补贴款为由,把我存折、密码及现金1,600.00元骗去。存折里的3,500.00元存款被支走了。9、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015年7月13日10时许,我在自来水休闲广场遇见一名陌生男子,称能给我办理贫困补助,将我的银行卡和密码骗走。我发现被骗后,银行卡里的2,300.00元已被支走。10、被害人芮某某的陈述,2015年7月17日下午2时许,我家来了一名陌生男子,称自己是财政局局长李某某,说政府照顾有病的要发补助,让我拿着1,500.00元钱到农行办理银行卡,后该男子将我的1,500.00元现金骗走。1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5年7月21日下午4时许,我在自家门口坐着,一名男子与我搭话,称自己是财政局干部,能为我办理救助资金,骗走我现金3,000.00元。12、证人祝喜玲的证言,2015年5月29日上午,我父亲祝某某家来了一名男子,称是规划局的工作人员,说开发商要占我父亲家的房子,要用他家的房子当办公室可以多给一万七八千元。在骗取我父亲的信任后,说要给他的存折和卡里打钱,将他的存折、银行卡及密码骗走,后将存折里的存款42,000.00元钱、卡里的20,000.00元支走。13、证人郝某某的证言,2015年5月23日下午2时许,一名男子与我搭话,称能为我办理低保。后以办理低保照相为由将我母亲戴的耳环摘下来,并趁我母亲不注意将耳环拿走。被骗的黄金耳环7克左右,当时花2,400.00元买的。14、辨认笔录,证实经张某某辨认被告人王政发系骗取其财物的人。15、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报告书,证实被骗取的黄金首饰的价格。16、银行卡及存折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王政发从骗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存折支取存款情况。17、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政发曾两次因犯抢劫罪被处以刑罚情况及刑满释放时间。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政发及被害人的年龄等身份情况。19、抓捕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政发系被抓捕归案。20、庆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证实因被害人祝某某、郝某某母亲身体原因未能形成本人笔录。21、被告人王政发的供述,2015年4月至7月,我谎称自己是民政局或财政局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能办低保或补助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在庆安县城内作案13次,其中骗取被害人银行卡、存折和密码后支取现金或直接骗取现金10次,共计110,000.00多元;骗取被害人戒指等黄金首饰3次,被我一起卖到绥化,一共卖了1,700.00元。这些钱都被我玩游戏等挥霍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基本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政发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政发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属“情节严重”。其曾因犯抢劫罪两次被处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政发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二、追缴被告人王政发的犯罪所得118,996.00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红代审 判 员  王树军人民陪审员  杨立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