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心奇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心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财保2号申请人: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王仑,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心奇,男,汉族,任安庆市庆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刘心奇所在的安庆市庆徽商贸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产生纠纷,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太湖农商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心奇在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00万股的股权及相应红利,并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太湖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心奇在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00万股的股权及相应红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劲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 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