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联合与被执行人林怡尚、吕珊珊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联合,林怡尚,吕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894号申请执行人吕联合,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卓鹏乾,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怡尚,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吕珊珊,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45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怡尚、吕珊珊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4367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