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忻中民终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迁折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任新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马迁折,任新学,刘国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1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9层,组织机构代码67416665-6。负责人康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宏,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文华,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迁折,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农民,住��村。委托代理人胡军民,河北省藁城市廉州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任新学,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农民,住本村。原审被告刘国栋,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农民,住本村。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马迁折、原审被告任新学、刘国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614.5元由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高锋审判员  连林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