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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138号原告吴某某,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被告肖某某,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兴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靳雅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