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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张宝志与盛显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志,盛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487号申请人张宝志,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人盛显明,男,1969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张宝志与被执行人盛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确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宝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确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