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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中凡与代延民、杨俊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凡,代延民,杨俊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374号原告:王中凡。被告:代延民。被告:杨俊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凡诉被告代延民、杨俊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凡于二O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桂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凤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