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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4民初1153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郭某,曾用名郭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振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