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4民初1153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郭某,曾用名郭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振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