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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4号原告包某某,女,1986年生,蒙古族,无职业,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周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原告包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包某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包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邵永文助理审判员  何 淼助理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