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4号原告包某某,女,1986年生,蒙古族,无职业,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周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原告包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包某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包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邵永文助理审判员 何 淼助理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