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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郭明福与王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福,王明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383号原告郭明福,男,1957年1月24日生,汉族。被告王明芹,女,1956年7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福诉被告王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明福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明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福撤回对被告王明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明福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勇审 判 员  王淑静人民陪审员  武毅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