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1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1民初112号原告赵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圈某(系原告母亲),女。被告赵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法定代理人圈某于2016年3月17日以原、被告对给付抚养费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圈某负担。审判员 切羊卓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明 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