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07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晓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