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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陈如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如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107号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蒋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磊,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如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如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