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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田某与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丁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301号原告田某,男,汉族,1987年5月23日生,住九台区。被告丁某某,女,汉族,1988年2月29日生,住九台区、原告田某诉被告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