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田某与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丁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301号原告田某,男,汉族,1987年5月23日生,住九台区。被告丁某某,女,汉族,1988年2月29日生,住九台区、原告田某诉被告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