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初字第3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贾桂芝与常志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桂芝,常志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初字第3999号原告贾桂芝,女,194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常志民,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贾桂芝与被告常志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评估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欣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