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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洪滔、官雪美等与黎洁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洪滔,官雪美,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黎洁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特47号申请人黄洪滔,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人官雪美,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人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洪滔,总经理。上述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顺贵,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黎洁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许洪菲,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洪滔、官雪美、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黎洁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佛山仲裁委员会(2015)佛仲字第05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申请称:一、佛山仲裁委员会的涉案仲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仲裁送达、告知违反法定程序。佛山仲裁委员会受理涉案仲裁申请后,依据黎洁梅提供的地址采取邮寄方式向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送达仲裁申请书等资料,但邮件未送达到位而被退回。该委再次以邮寄方式进行送达,其中黄洪滔、官雪美的邮件显示是他人收取,赛能公司的邮件仍然被退回,故佛山仲裁委员会采取邮寄方式的送达未能成就。2015年4月2日,佛山仲裁委员会通过《民主与法制时报》对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进行公告送达,但公告内容中的送达对象为:黄洪韬、官雪梅、赛能公司,黄洪韬、官雪梅既非黎洁梅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也非案涉仲裁裁决书中确认的当事人,故该公告仍未能对黄洪滔、官雪美送达到位。且黄洪韬、官雪梅与赛能公司并无任何经济与法律上的关系,公告内容所涉的法律关系也与赛能公司无关,因而存在对赛能公司的送达错误。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从未委托他人代收过涉及仲裁事项的材料。此外,佛山仲裁委员会还未将组庭通知、开庭通知送达给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该委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及《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关于送达、告知的相关规定。2.佛山仲裁委员会的涉案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该委未依据法定程序对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进行送达告知,导致其丧失了约定仲裁员人数及选定仲裁员的权利。该委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3.因佛山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丧失了事实陈述、答辩及举证、质证等权利,影响了仲裁案件的正确裁决。二、黎洁梅隐瞒案件事实及关键证据。黎洁梅向黄洪滔借款1000万元,但其中的350000元并未以现金形式实际给付,依法应从借款本金中扣减。黎洁梅要求黄洪滔每月归还350000元超过双方21%的月息约定,超出部分亦应从借款本金中扣减。三、黄洪滔、官雪美于2015年3月31日办理离婚手续,故佛山仲裁委员会应对官雪美单独送达。四、黄洪滔因大量负债于2014年底至2015年8月期间经常遭受他人的非法骚扰及拘禁,2015年8月份仅一次被非法拘留长达30多天,所持手机失去控制。五、黄洪滔本人及其控股公司向黎洁梅借款3000万元左右,借款后归还本息超过5000万元。黄洪滔认为其已经足额归还借款,不存在向黎洁梅欠款的事实。综上请求:1.申请撤销(2015)佛仲字第052号仲裁裁决;2.申请对(2015)佛仲字第052号仲裁裁决中止执行,并依据撤销裁决裁定终结执行;3.仲裁费、申请费用、公告费由黎洁梅承担。被申请人黎洁梅答辩称:一、涉案仲裁程序合法,黎洁梅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形,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佛山仲裁委员会的送达合法。黎洁梅通过公安机关户籍资料查询到黄洪滔、官雪美的身份、地址信息并提交佛山仲裁委员会,该委向该地址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符合相关仲裁规则,且邮寄送达时已经注明了黄洪滔、官雪美的电话号码。据邮局投递人员反映,黄洪滔、官雪美曾接听电话,要求延缓投递并由家人代签收,最终签收人就是官雪美。依照法律规定,邮寄送达的,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或其成年家属签收均视为送达。黄洪滔、官雪美是夫妻关系,故对其二人的送达合法有效。2.佛山仲裁委员会对赛能公司的送达合法有效。即使公告中黄洪滔、官雪美的姓名有误,但不影响对赛能公司的送达效力。又因黄洪滔、官雪美是赛能公司的股东及负责人,且公告中赛能公司的名称正确,并包含有案号、开庭时间及仲裁委地址等信息,故公告送达具有合法的效力。况且,公告内容出现错误是相关报社而非黎洁梅及佛山仲裁委员会的过错,该过错也并不实际影响到涉案仲裁案件的公平处理。3.经黎洁梅申请,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5日对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查封后黄洪滔、官雪美多次与黎洁梅协商解封事宜,故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诉称对仲裁事项毫不知情明显虚假。二、双方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书内容清晰,合同各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责任。三、如前所述,因法院查封财产,黄洪滔、官雪美多次与黎洁梅进行协商。又因该查封涉及银行权益,在相关银行的组织下,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于2015年5月召开所有债权人会议讨论其对外债务的清偿问题。期间黎洁梅又向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告知了涉案仲裁事项,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不仅知情仲裁事宜,还委托律师专门跟进。故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未参与仲裁也是其自行放弃权利。四、即使涉案仲裁裁决存在问题,也不应撤销该裁决,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综上,请求依法驳回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的全部申请。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2015)佛仲字第052号《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拟证明涉案仲裁案件是缺席审理,该委通过《民主与法制时报》公告送达相关材料,仲裁裁决书第二页第三行书写的“官雪梅”与公告中“官雪梅”姓名一致,佛山仲裁委员会未经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答辩质证直接裁决;证据2.EMS邮单六份及《民主与法制时报》公告(均加盖佛山仲裁委员会公章),拟证明佛山仲裁委员会对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的邮寄送达均未到位,《民主与法制时报》的公告证明佛山仲裁委员会在无法确认邮寄送达到位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但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名称与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名字不一致,公告送达依法无效;证据3.黄洪滔、官雪美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10月23日从佛山仲裁委员会领取的仲裁材料,拟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申请事项及证据,并证明收到上述资料的时间及黄洪滔、官雪美与仲裁公告中当事人的姓名不一致;证据4.黄洪滔、官雪美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10月23日从佛山仲裁委员会领取的保全措施告知书,拟证明该告知书送达和告知的对象是黎洁梅,继而证明黎洁梅、佛山仲裁委员会明知黄洪滔、官雪美的实际住址但未按实际住址进行送达,佛山仲裁委员会存在工作失误或故意送达错误的情况,并证实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未知黎洁梅在何处诉讼的情况;证据5.送达回证、EMS邮寄书三份(加盖仲裁委公章),拟证明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3日根据赛能公司的《确认收件地址函》将涉案仲裁裁决书正确送达给赛能公司,该公司代理人于2015年10月23日领取资料并签收送达回证;证据6.离婚证明,拟证明官雪美、黄洪滔于2015年3月31日离婚,佛山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其二人分别送达;证据7.报警回执一份,拟证明黄洪滔因大量负债经常被债权人非法拘禁无法控制自有手机及其从未接收过佛山仲裁委员会的来电或信息,也未收到佛山仲裁委员会的任何邮件资料;证据8.银行流水清单7张,拟证明黄洪滔、黎洁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纠纷比较复杂,但因仲裁送达未到位,导致黄洪滔未能在涉案仲裁案件的审理中享有举证、质证、答辩、陈述的权利。黎洁梅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仲裁裁决书中官雪美的姓名错误是仲裁员的笔误,与黎洁梅无关;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佛山仲裁委员会向黄洪滔、官雪美的邮寄送达,第一次没有写电话,第二次有填写电话并邮寄成功,故属于合法有效的送达。实际上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明知涉案仲裁案件的存在,只是故意不参加仲裁活动。公告内容中黄洪滔、官雪美的姓名出现错误可能是相关报社的失误,但其中赛能公司的名称正确。又因对黄洪滔、官雪美的邮寄送达已经到位,赛能公司的公告送达也无误,故并未影响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在仲裁审理中的实际权利;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反证黎洁梅依法从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调取了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的信息,故仲裁送达是向法定送达地址的正确送达,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后期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另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供其他送达地址,与黎洁梅无关;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反证黎洁梅于2015年3月向相关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该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及法院已将查封情况告知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可见其不知晓涉案仲裁案件的说法不能成立;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并非法定地址;证据6、证据7、证据8因超过法定举证期限,黎洁梅依法不予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因黎洁梅对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证据6、证据7均无原件核对且黎洁梅不予确认,本院不予采纳。证据8真实性应予确认,但涉及仲裁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依法不属于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件的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采纳。黎洁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黎洁梅因与被申请人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1.裁决黄洪滔、官雪美立即共同偿还黎洁梅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暂计485660元;2.裁决黎洁梅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查档费等后续费用由黄洪滔、官雪美承担;3.裁决赛能公司对黄洪滔、官雪美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裁决仲裁费(包括公告费)由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共同承担。佛山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5年2月3日通过邮寄形式分别向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其中邮寄给黄洪滔、官雪美的邮件以“无电话联系”为由退回,邮寄给赛能公司的邮件以“1.原址查无查人;2.迁移新址不明”为由退回。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4日再次通过邮寄形式分别向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送达前述资料,其中邮寄给黄洪滔、官雪美的邮件签收人为“他人收”,邮寄给赛能公司的邮件以与前次相同理由退回。2015年4月2日,佛山仲裁委员会通过《民主与法制时报》向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公告送达前述材料,但公告中将黄洪滔的姓名误写为“黄洪韬”,将官雪美的姓名误写为“官雪梅”。佛山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2015)佛仲字第052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黄洪滔、官雪美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黎洁梅归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338660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25日,201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黄洪滔、官雪美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黎洁梅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三、赛能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黎洁梅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37475元、公告费250元,合计37725元由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共同承担。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据此,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件的审查范围仅限于上述法定的六种情形。本案中,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佛山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及黎洁梅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院审查认为,佛山仲裁委员会根据黎洁梅的申请受理涉案仲裁案件后,依照相关程序规定通过邮寄方式向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送达案件材料,其中邮寄与黄洪滔、官雪美的邮件签收记录为“他人收”,无证据证明该邮件是黄洪滔、官雪美委托他人或由其成年同住家属代收;邮寄与赛能公司的邮件以“1.原址查无查人;2.迁移新址不明”为由退回,故佛山仲裁委员会对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的涉案邮寄送达应视为未送达。此后,佛山仲裁委员会又以公告形式向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进行送达,但公告内容中黄洪滔、官雪美的姓名均存在错误,故该公告送达亦应视为未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本院认为,佛山仲裁委员会在未依法向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进行送达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案仲裁裁决应予撤销。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主张涉案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的申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黎洁梅答辩称即使涉案仲裁裁决存在问题也应依法通知仲裁委重新仲裁的问题,本院认为,因本案中无证据证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两种法定情形,不具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条件,故本院对黎洁梅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至于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关于由黎洁梅负担仲裁费、公告费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其关于中止、终结执行仲裁裁决的主张,可另行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申请,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综上所述,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申请撤销佛山仲裁委员会(2015)佛仲字第052号仲裁裁决,符合法定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佛山仲裁委员会(2015)佛仲字第052号仲裁裁决;二、驳回黄洪滔、官雪美、赛能公司其他申请请求。本案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黎洁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车 驰书 记 员  江婉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