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竭凤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郭尔罗斯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竭凤武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财保28号申请人吉林郭尔罗斯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大宽,系董事长。被申请人竭凤武。住址前郭县;海勃日戈镇朝阳坡村。申请人吉林郭尔罗斯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竭凤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竭凤武自建的坐落于前郭县海勃日戈镇至长龙公路北侧二层楼房中的东数第一、二门的一、二层,面积共约300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吉林郭尔罗斯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担保函,并作出若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则同意赔偿的承诺。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郭尔罗斯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竭凤武自建的坐落于前郭县海勃日戈镇至长龙公路北侧二层楼房中的东数第一、二门的一、二层,面积共约300平方米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负责管理,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房屋所有权;如确需出卖上述房屋,须经法院许可,并将出卖所得价款提存至法院。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