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112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史占秋、张树柳等与衡水市润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连升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占秋,张树柳,衡水市润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连升,金丽丽,王洪伟,王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11**财保7号申请人:史占秋。申请人:张树柳。被申请人:衡水市润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升。被申请人:王连升。被申请人:金丽丽。被申请人:王洪伟。被申请人:王晓。申请人史占秋、张树柳因民间借款担保纠纷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五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史占秋、张树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衡水润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连升、金丽丽、王洪伟、王晓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俊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海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