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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克芹与迁安市迁安镇谢庄村村民委员会、李彩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迁安市迁安镇谢庄村村民委员会,李彩霞,李克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迁安镇谢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谢庄村。负责人:刘欣,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丁海红,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彩霞,农民。委托代理人:全云阁,迁安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克芹(李克勤),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平,农民。上诉人迁安市迁安镇谢庄村村民委员会、李彩霞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2005年4月30日,上诉人迁安市迁安镇谢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李克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2005年8月11日,上诉人迁安市迁安镇谢庄村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李彩霞亦签订了协议书一份。上述两份协议均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2009年,李彩霞已经办理了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等相关手续,并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你院判决被告迁安市迁安镇谢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彩霞于2005年8月11日签订的协议无效是否妥当。重审时你院应进一步查明本案的情况后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退还上诉人迁安市迁安镇谢庄村村民委员会、李彩霞。审 判 长  沈 军审 判 员  刘庆武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边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