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朱连华与朱飞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连华,朱飞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715号申请执行人朱连华,1956年3月26日。被执行人朱飞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房产已被变卖处置,名下社保账户被本院冻结,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线索,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9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