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松英与张延岭、杨慧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英,张延岭,杨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2执55号申请人张松英,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代理人付进才,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延岭,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杨慧霞,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执行张松英诉被告张延岭、杨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松英诉被告张延岭、杨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并具有其他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张延岭、杨慧霞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2828元,或冻结、扣划属于被执行人张延岭、杨慧霞所有的,上述标的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明杰书 记 员 翟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