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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苏州东宇印染有限公司与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东宇印染有限公司,钱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11号原告苏州东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法定代表人周百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强,系公司员工。被告钱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东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东宇印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苏州东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雪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