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倪良金与郑建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良金,郑建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民初426号原告倪良金,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王乘波,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平,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建梅,女,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倪良金与被告郑建梅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良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乘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良金诉称:原告从事鞋面加工,2014年1月28日,被告立下欠条欠原告鞋面加工款人民币14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2月15日还清。后被告陆续还款共计人民币80000元。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加工款人民币60000元,并自2014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建梅无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倪良金从事鞋面加工生意。被告郑建梅曾委托原告进行鞋面加工,2014年1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郑建梅结欠原告鞋面加工款计人民币14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其亲笔书写的欠条一份。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80000元。现因余款尚未偿还,致讼。案经调解,因被告郑建梅无到庭,致本院无法组织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原件一份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倪良金为被告郑建梅加工鞋面,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结欠原告鞋面加工款人民币140000元。有原告的陈述及欠条原件一份在案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人民币80000元,请求被告归还尚欠的鞋面加工款人民币60000元,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请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建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建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倪良金鞋面加工款人民币60000元,并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元,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元,由被告郑建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素红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