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5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5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凿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志东,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凿井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6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凿井总公司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6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淑芹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